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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积极的发展中保障中国的国家文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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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5 02: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积极的发展中保障中国的国家文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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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 惠 林




    国家文化安全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被提出来的一个重要的文化命题,由于这一命题深刻地揭示了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国家文化主权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所遭遇到的严重威胁和挑战的本质境况,因而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和认真研究。然而,中国入世,扩大对外文化开放,发展文化产业是否必然地构成对国家文化安全的威胁,这不仅涉及到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中国入世,扩大对外文化开放和发展文化产业,而且也有一个如何科学地理解与把握国家文化安全的内涵外延以及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家文化安全,正确地制定国家文化安全政策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在理论与政策上对此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国家文化安全首先是就国家主权意义而言,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文化主权神圣不可侵犯,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发展选择必须得到尊重,包括国家的文化立法权、文化管理权、文化制度和意识形态选择权、文化传播和文化交流的独立自主权等等,这是国家文化安全最核心的内容。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就是保障国际文化主权,捍卫国家文化主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国家文化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特殊作用在于:文化是维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的重要基础,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的强盛、安全不仅可以形成一个民族巨大的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认同感,而且由这种认同感和凝聚力所形成的安全屏障可以极大地提高国家整体安全度,由此而赢得的良好的国际安全环境,将成为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正如人类生态环境的恶化常常是由于人类自身造成的一样,一个国家的文化安全并不都是由外部文化力量的威胁造成的,自己的文化战略的重大位移,并且由这种位移导致了文化危机的发生,有的是由国内政治危机所造成的文化安全,有的则是由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重大失误而造成的,还有的直接就是由于文化政策本身的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的,因此,国家文化安全还包括非主权内容的意义项,如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文化生态质量、文化资源保护、文化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能力以及文化市场的占有率等等,也都会产生文化安全问题,影响国家文化安全。国家文化安全是一个有着丰富内容的意义系统,主权与非主权相互交叉,并且由此而构成了意义结构,在国家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情况下,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是国家文化主权和国家文化生态平衡,这是规定一个国家合法性与合理化存在的全部文化基础和依据,这两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发生危机,都会构成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由于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文化安全主题,造成一个国家文化安全的原因和构成一个时期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发展中不断演化的,因此,国家文化安全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而是是一个动态的内容世界。这就为我们正确分析和看待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文化产业发展与国家文化安全的关系,提供了一条分析的技术路线。

    在当代社会,人类文明和文化的发展与传播,已经到了不能脱离文化产业这样具体的文化存在方式去抽象地谈论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的历史新阶段。在今天,一切优秀的人类文明成果,都只有获得它的当代形态,通过并借助于文化产业这样的媒介系统才能实现它的价值存在和有效传播。在不到100年的时间里,文化产业所创造的巨大的文化生产力,比过去一切社会所创造的全部文化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当代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存在方式,它正以其独有的生命形态和创造力在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人类社会的文化面貌、生态结构和生存方式。在某种意义上,今天的人类社会已经不能脱离文化产业这一社会系统而存在。正如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崭新的文化媒介和文化形态的出现,都必然地要构成对于一种文化的创造性破坏一样,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和优化升级,不可避免地将对现成的文化结构、存在方式和生态系统带来“破坏”。这种“破坏”,是人类社会进步所必然要付出的一种新陈代谢的代价,因为,当不破坏原有的文化状态人类文明便不能进步的话,那么,破坏就成为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而也就使破坏具有了革命的意义,成为一种文化创新,一种人类实现对于自身不断超越的肯定。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上,也还没有哪一种文化的意义载体系统象文化产业那样迅速地推动着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象文化产业那样迅速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的存在方式,象文化产业那样把各民族创造的不同文化成果迅速地传播给全世界,在极大地推动不同文明成果快速交流的过程中,推动着人类文明整体的全面进步。尤其是对于信息技术的广泛采用,文化产业及其数字化已经使得人类在把握世界上拥有了一种全新的形式和力量。它不仅使得时间和空间作为阻隔文化传播的自然力量失去意义,而且使零时空跨越成为现代文化传播重要的战略资源性力量。因此,这就决定了发展文化产业并不是一般地满足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而是对一种新的战略资源的掌握,是对一种战略市场的争夺,是一种对于新的文化存在的主导权的争夺。由于这种争夺的结果将直接决定一种文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前途与命运,因而,也就成为当前条件下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内容。因为,构成对当下民族国家国家文化安全威胁的主要方面,正是通过和借助于文化产业这样具体的现代文化传媒形态和系统来实现的。因此,文化产业是把双刃剑。在今天,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特殊的文化主权形态,当不发展文化产业便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文化主权的时候,发展文化产业就成为一个国家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必不可少的战略需求和战略选择。所以,发展文化产业不仅不会必然地构成对国家文化安全的威胁,相反,只有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国家文化安全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系统。

世界贸易组织是在世界经济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深入,国际分工出现新的趋势,世界各国、各个利益集团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参与新的国际竞争、国际分工和为协调各自立场,由乌拉圭回合谈判参加方的共同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因此,世贸组织所确立的原则和建立的法律体系与政策系统,不仅在整体上反映和代表了当代世界经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趋势,而且也反映了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新的国际文化秩序建构的特点。由于世贸组织在同文化产品有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制中几乎涉及到了当下所有的文化产业形态,而也恰恰是这些领域构成了当今国际文化交往中的最一般的秩序和最一般的关系,因此,世贸组织所确立的就不仅仅只是一般的国际经贸原则,而且也是当今国际社会一中新的国际文化关系准则,成为处理国与国文化贸易关系和文化产业发展关系的准则。国际文化贸易所从事的是关于文化精神产品的国际交换,涉及到意识形态和不同文化传统的诸多领域。这些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所体现的不同价值观念,有许多方面就是根本对立的。通过向他国输出自己的文化产品,传播自己的文化观念和意识形态是当代国际社会斗争与较量的重要形式和主要手段,美国依仗其在文化产业领域里的强势地位强行要求“市场准入”他想“准入”的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最终达到不战而胜的目的,就是最典型的表现。因此,世贸组织在它的政策系统中,就不仅规定了市场准入、透明度、非歧视、最惠国待遇等原则条款,同时也包括“涉及保持传统文化的艺术品和文物,”“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等。这就可以使任何一个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从维护本国的根本文化利益和文化安全出发,制定相关政策保护自己。世贸组织的原则是保护本国文化的个性化,支持各国文化的多样并存,维护世界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因此,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必然的构成对中国的国家文化安全,不能把入世后在文化市场准入方面形成的挑战片面的看成是对我文化安全的威胁。简单地把入世后国际传媒业和国际文化产品进入中国文化市场作为国家文化安全的一个指数,会使我们偏离应对入世挑战的理性判断和对开放承诺的自信。我们不能把承诺以及对承诺的履行看作是一种安全问题,那样会造成文化保守主义倾向,因为就对外关系而言,国家安全首先是就国家主权而言,只有牺牲主权或主权受到侵犯才会构成国家安全问题,而从理论上来说,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以牺牲主权为代价去换取对于本国的不安全。政治上是如此,文化上也是如此。这是因为,承诺是对等的,开放是双向的,我们能否把中国的文化产品、中国文化产业按承诺进入他国的文化市场也看作是对他国构成国家文化安全呢?如果是这样,那么,世界各国还有什么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必要呢?所以,中国入世并不是为了制造不安全,恰恰相反,是为了在融入现代世界体系的过程中,更好地借鉴、消化、吸收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切优秀的文明成果更快、更好地发展自己,在新的更大的安全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从现阶段来说,则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又一次历史性突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不入世,才会现实地构成中国文化最大的不安全.

                       二                          

     在当前,真正构成对我国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的是:文化资源安全,文化生态安全,文化市场安全,文化网络安全和文化技术安全。。

    文化生态是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生存与发展的一切外在的文化条件的总和,是一个民族在漫长的文明进化过程中,在一定的空间条件下,对不同生存条件下长期适应分化选择结果的一种存在性状况,包括生活方式、历史传统、风俗习惯、聚落形式、建筑风格等等物质的与非物质的。对于一个民族来说,许多重要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传历史、表演艺术、风俗习惯、节庆礼仪等等,都是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是维系民族社群存在的生命线,一旦这样的生命线遭到毁灭性破坏,那么失去的不仅是文化生物链的有机性,而且也使民族的存在失去了全部文化基因的谱系依据。而这恰恰是人类历史上一些民族和文化灭绝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在罪恶的殖民时代实行的种族灭绝主义。发展文化产业并不是要消灭文化物种的多样性,而是要使文化物种的多样性在进化中获得当代形态,并且以这种当代形态获得新的存在价值和存在意义,同时也使文化产业本身也成长为文化物种多样性的 社会进化的产物,成为积累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文化资源的现代手段。然而,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都市文化的冲击,原有的文化生存土壤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消失,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对已被国家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联合国世界遗产的错位开发和超容量开发,已经现实地构成了当下中国最为严峻的文化生态安全问题。按照国际社会的公认标准,构成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主要有四大因素:一是公共和私人工程的威胁;二是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造成的遗产消失的危险;三是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四是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除了第四个因素在中国尚不存在之外,其他三个已经现实地成为构成当前我国文化生态安全的主要方面。浙江镇海古城的被毁,张家界自然遗产的惨遭破坏,则是最典型的事例。无论是自然文化遗产还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人类发展轨迹的纪录,正是这样的纪录,这才使得人类的发展有案可查,因此,对我们现代人来说,它们存在的意义就象“老奶奶的家”,是我们对历史的记忆。同时也正是这样的记录和记忆,构成了我们今天存在完整的文化生态系统。人类种群的差异,就在于他们的文化生态构成的差异。因此,文化生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对于一个民族来说,具有兴衰存亡的重大意义。文化生态具有不可再生性,许多历史文化遗存一旦被毁,传统纽带一旦被割断,民族的人居环境一旦被破坏,文化生态平衡一旦被打破,并造成文化基因谱系的断裂,和文化多样性的消失,那么它给一个国家和民族所带来的威胁将是灭顶之灾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除了国家文化主权之外,已经没有什么文化安全比文化生态安全给我们带来的更大的文化安全危机了。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明确指出:要“把历史遗存看作人类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他们,并将他们真实的、完整的传下去是我们的共同责任”。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内罗毕宪章》进一步指出,为阻止“整个世界在扩展或现代化的借口之下,拆毁和不合理不适当重建工程正在给历史遗存带来的损害”,必须要有有效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有“技术、经济和社会的保障”。因此,建立科学的文化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和政策系统,已成为当前和今后我国文化安全必须予以解决的重大课题。

文化资源是一个与文化生态相关的领域。如果说文化生态主要是对一种文化存在环境的综合性描绘的话,那么,文化资源则主要是对所有这些的人类精神文化结晶总和的表达,其中主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全部的文化积淀之所在,同时也是解释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身份、显示文化个性的依据,是一个民族和国家自尊和自信的精神归宿。它是一个民族进步与发展取之不尽,用之不绝的源头活水。每当一个民族和国家在生死存亡的危难关头,它都会从自己文化资源中汲取力量。因此,对本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就不仅一般地涉及到对文化资源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其意义世界解读的话语权。由于以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文化资源属于人类的共同文化财富,实行全球资源共享,任何人都可以从自己的视角去消化利用。然而,问题并不在于资源共享,而在于对资源内容的解释是否被人为的曲解。美国是一个文化资源稀缺的国家,却率先将内容产业纳入产业化轨道,通过1997年“北美行业分类系统”的颁布,实际上是提出了一个“全球开放式”的文化资源战略,从而为美国文化产业发展建立起全球的文化资源供应与保障系统合法化。这不仅消除了美国发展文化产业所需文化资源缺乏的危机,而且使世界各国的文化遗产资源暴露在国际文化产业巨头的掠夺与竞争的压力面前。在这个过程中,经济上的支配性力量必然衍生出文化霸权主义。他们占有的和他们剥夺他人的都是对文化资源内容的解释权,联合国科教文组织1998年《世界文化发展报告》对后发国家在文化遗产数字化过程中面临的这种危险曾明确指出:由于后发国家缺乏对本国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依赖于国际资本实现其文化遗产数字化,从而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格局中再一次成为文化资源的廉价出口国和文化产品的高价进口国,那么,他们失去的将不仅仅是对自己文化的解释权,而是整个文化遗产的基本含义发生的变异,从而使一个民族迷失最基本的文化认同感,在文化的根部彻底动摇它存在的依据。这就构成了文化资源安全问题。美国对《花木兰》的重新阐释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如果我们对“《花木兰》现象”不能引起足够的警惕和高度关注,那么,我们的子孙后代在将来看到的对中国文化资源的读本,也许就都是“美国版”的。在当今世界,每个人总是希望、渴望本真地界定自己的、民族的文化身份、文化认同感和身份确认感。人们不仅需要自由来往,同样需要一些确认自己与别人不同的特征。民族性是这种身份确认的一条关键的纽带。而文化资源和由对文化资源的解释所形成的意义世界,是这种身份确认的一条关键纽带的核心。如果说,我们曾经非常强调以一种意识形态的归属来确认自己的文化身份的话,那么,在今天,在一个全球范围内,以一种文化的归属来确认自己的文化身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认同理念。文化资源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可以持续、稳定、及时、足量地获取所需文化资源的状态和能力,关系到保障国家文化安全和国家根本文化传统的维护。文化资源安全问题与国家文化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文化创新体系建设密切相关。我国正处在重要的历史转型期,同时也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和社会价值取向根本性转变的关键时期,中国必须牢牢掌握对于自己文化资源意义阐释的权力,应建立国家文化生态质量评估体系。应该对构成文化生态系统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资源状况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调查与分析,尤其是对那些非物质和口传文化遗产的资源调查评估,因为这是构成文化生态最基本的要素。因此,在国民经济发展和增长的评估体系中,国家应逐步改变国民生产总值按GDP统计的方法,因为这种统计方法没有扣除文化资源消耗和文化生态环境恶化的损失。应建立一种包括文化生态、文化资源损益统计在内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体系,也就是说,应该对文化资源、尤其是那些不可再生的文化生态资源的损耗,所可能给社会的经济与文化发展带来的无法挽回的经济与文化损失给出计量图系,从而在一种直观的数量面前,让人们知道我们所付出的文化资源代价,同时也使得很高的国民生产总值、特别是文化产业增加值因扣除文化生态、文化资源的损耗部分而回落到它应有的价值位置,从指标评估体系上建立国家文化生态与文化资源的安全红线。这在确定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时候尤其应该成为我们的一项重要政策,从而在源头上克服各地在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过程中已经出现的片面强调和追求文化产业在GDP中高增长率的倾向。

文化市场是文化传播与流通的重要形态,在文化安全领域里,也是最具有国家文化主权意义的。要影响一国主流意识形态,必须首先进入一国的主流文化市场,而市场准入作为一个普遍性原则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才具有特别重要的文化安全意义。因此,在中美关于中国入世的谈判中文化市场的准入才成为焦点。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文化市场问题在双方心中的地位及在外交上的权重。现阶段,世界文化市场的容量已经达到1兆2000亿美元,主要集中在电影、音乐唱片、动画片、电脑游戏等大众娱乐项目方面,各国都在不惜血本地争夺着块市场。据《中国文化蓝皮书:2001—2002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统计和分析预测:中国拥有5000亿人民币的文化消费市场,而我们所能提供的文化消费品与这个需求之间存在着一个巨量的差距,一种严重的非对称状况。当美国2001年文化产品的出口达700亿美元,一个国际传媒公司的产值可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GDP,超过我国文化产业总产值时。发展水平、创造产值、市场开放领域等的不对称,形成对我国文化市场安全的巨大威胁。尤其是在我国持续地整顿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后,当缺乏有效手段、提供丰富的文化产品投放市场以满足文化消费需求时,由此而形成的市场真空,形成了当下我国文化市场最为严峻的安全问题。《哈利-波特》和《谁动了我的奶酪》进而《素质教育在美国》等在中国文化市场市场的畅销,以及中国文化产品在这样一种畅销面前所形成的低位势反差,以及出现的中国出版业每天都在“等待下一本畅销书的到来”的市场依赖,实际上已经把这样一种严峻的市场安全形势摆在了我们面前。问题并不在外来文化商品的在中国的畅销,而在于我们没有同样具有竞争力的畅销的文化商品去竞争,去赢得市场,这种状况如不改变,那么,随着中国入世后在音像制品的销售、租赁、大片进口、图书分销制度的实施,中国文化市场尽被外国文化商品占领就不是危言耸听的了。文化平庸必然带来文化危机。因此,面对这样的局面,全面推行国家文化创新体系建设,突出文化创新在国家文化安全中的全部意义,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根本利益的基础上,突破在文化产品原创领域里不必要的清规戒律,以充分的自信还权给我们的文化生产和创作单位,从文化市场的源头为文化市场的安全提供本质意义上的保障。只有这样,市场准入原则才能在中国获得维护国家文化主权的安全意义。

文化网络安全和文化技术安全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新文化安全问题。信息技术的兴起与发展,使人类进入信息社会。信息技术对人类社会最重要的影响,是通过信息网络化来实现的。文化借助于网络技术克服时空障碍而在全球迅速传播,不仅实现了文化传播手段的革命化,而且网络所创造的虚拟社会也为人们的文化消费提供了一个全球的消费空间。然而,网上内容的无障碍传播也给我国的文化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文化网络安全。目前国际互联网81%网页是英文的,近3000个世界性大型数据库70%设在美国,尽管全世界大约有20000种语言,但微软发布的软件只有64种语言,话语霸权使西方学术界与新闻媒体的观点占压倒优势。我国网上信息内容流入和流传的比例悬殊,网上中文信息内容不到整个网上信息总量的1%,这就意味着,我国大部分网上消费者,在大部分的时间里在消费别国的文化产品,只要上网,就只能消费由英语文化意识形态为主导解释的文化产品。因此,网络在给中国文化发展和文化产业带来技术手段和技术装备升级的同时,也给中国文化发展带来了新的文化安全问题。由技术力量推动的经济全球化正面临根本性转折,它正在改变着世界的政治经济结构。改变可能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但是必须看到,通过文化和借助于文化手段来控制转变的力量以使得这种转变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正成为一种重要的国家战略和霸权手段。文化信息能力的落后,核心文化技术的缺乏,加之我国在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方面的先天不足,文化网络优秀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文化网络安全的极为突出的问题。信息网络化的文化发展必然孕育一种全新的网络文化,由于这种网络文化代表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因此,在未来文化的发展中能否建立起全新的文化网络系统,拥有文化制网权,也就自然地成为当下中国国家文化安全保障系统构建的关键。在这里,内容与技术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如果说,文化网络的内容安全已经引起人们一定程度的注意的话,那么,关于文化技术安全问题的重视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被遗忘了。而实际上我国DVD企业与6C联盟的知识产权纠纷,已经发出了这样严重的安全警告:谁拥有了标准,谁就将垄断市场。

以技术标准作为贸易壁垒,这是当前世界竞争的重要形式和重要特征。在当今国际交往中,关税壁垒的作用已越来越受到世贸规则的限制,于是,通过法律、政策等形成的限制进口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便成为开展国际贸易竞争的主要手段。不仅在一般技术领域里是如此,在文化领域里也是如此。在文化技术方面,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及产品很少,尤其是核心技术的命脉基本上都掌握在他人手中,除了在汉字编码字符集和VCD等少量标准被纳入国际标准外,至今尚未在文化技术的核心领域和关键部位拥有自己的标准系统,从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的文化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只能被动的受制于人。技术标准是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法规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技术标准也是一种游戏规则,哪个企业、哪个国家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拥有完备的技术标准体系,他就能够有效地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由于当今世界的国际标准主要掌握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凭借着这些技术标准,不仅把自己的产品(它们的内容)大肆销往发展中国家,在占领市场的同时,还占领着人们的精神空间,而且又用这些标准保护本国利益,将其他国家的文化产品挡在门外。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没有完备的文化技术标准体系,就如同一座不设防的城,根本没有文化安全可言。也正因为以技术标准为手段的技术壁垒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本国利益方面,有着为关税壁垒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都纷纷采取措施,参与标准的竞争,借助于技术壁垒来维护国家安全,支持出口和规范进口。面对当今世界的竞争已经扩大到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领域,内容力量的实现常常取决于技术标准的拥有,技术标准事实上已经成为别一种形态的内容。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也就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同时也成为一个国家文化安全保障系统成熟程度的体现。在当前,发达国家在文化技术上已经掌握着大部分的标准和制式的情况下,中国要维护自己的文化安全,就必须走跨越式发展道路,建立起自己的文化技术标准体系,打造国家的计算机网络与文化安全的技术与专业平台,把保障国家文化网络空间中的文化安全和保障国家文化网络空间中的关键技术和基础设施安全有机地结合起来,从内容和标准两个系统,构筑我国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体系。虽然,我国在文化网络安全方面已经陆续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包括《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互联网登栽新闻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场所管理办法》等,但是,由于所有这些办法分别是由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来承担管理职能,缺乏系统整合与联动,不仅执法规模与承担的任务规模及覆盖面的比例失衡,而且由此而形成的体制管理边界的真空,难以形成有序、科学的管理局面,北京“蓝极速网吧”的重大火灾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和深刻的教训。因此,必须从系统整体、科学有效的高度,制定中国的国家文化网络安全战略,制定《国家文化安全法》,从法制建设、管理体系、标准与资质认证、组织建设、系统评估、国家文化安全基础设施平台建设、科研支撑、人力资源建设、技术装备等方面,着眼于国家长远的根本文化利益,以积极发展的宏大胸襟,构筑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体系。

文化正由技术变革而发生着飞速的变化。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文化形态、语境。问题不在于反对全球化,而是在这样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中,如何在文化产业中,把技术变革带来的比较优势发挥的淋漓尽致。以快制慢,已经不再是商业原则,而且也是文化原则。文化传播原则。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抓住技术变革驱动的全球化所提供的巨大机遇,在世界把我们变得更加全球化的同时,也变得更加本土化。并且最终以自己的本土化特性在全球化的多样性中占有永恒的文化的地位。





    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中,必然构成关于“文明的冲突”。这是一种积极的不可避免的冲突,这种冲突是维护自己的文化存在权,文化个性表达权和文化发展道路选择权,一种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不是对文明进步的排拒。对文明进步的排拒,不仅不是对文化安全的维护,而且就是反文化安全的。因为文化安全在本质上只有在文化的文明发展中才能得到成长性保障。对文明进步的排拒,闭关锁国,本身就直接成为构成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提出国家文化安全,建立国家文化安全保障机制和保障体系,并不是要搞新的文化关门主义,不是要回到冷战时代,而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文化利益出发,根据中国文化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家战略需要,创建新的国家文化安全观。这种新的国家文化安全观的特征是:一是符合中国文化国情、反映中华民族根本文化利益的“国家文化安全观”,而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文化安全观:二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家文化安全观”,而不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需要的;三是符合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积极的、发展的“国家文化安全观”,而不是疏离与世界市场体系之外的、消极的、孤立主义的“国家文化安全观”;四是符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的“国家文化安全”政策,而不是和 WTO原则相对立的“国家文化安全”政策。

建立国家文化安全体系,保障国家文化安全是当今世界各国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普遍性国家安全政策选择,并且都提出和制定了各自的法律保障机制。如美国的《通信净化法》限制色情和暴力信息的传播;英国的“三 R 安全规则”防止网上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日本的《日本信息安全技术对策指针》等等。结合我国实际,中国的国家文化安全至少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点:1。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必须坚持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把发展文化产业,置于国家利益的根本基础之上,从而保证我国文化产业和文化发展始终坚持先进文化的中国方向;2国家必须掌握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导权和主动权,不受制于任何外国文化利益集团,国家对文化产品的进出口,对文化市场需要拥有一定的控制力,发挥政府强力主导的作用;3。切实保护、鼓励和提高文化及文化产业的原创能力,在政府发挥传统的主导性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民营文化力量的积极作用,以公共的文化力量来构筑国家文化安全体系;4。建立积极的国家文化安全预警系统,以确保把在中国入世后、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所可能构成的对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危害性降低到一个可容纳的限度之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国文化与文化产业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总之,在安全主体上,坚持国家文化主权安全;在安全内容上,维护中华民族根本的民族文化认同感和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在安全实现的途径上,坚持以公共的文化力量实现文化市场的安全;在安全保障体系上,坚持文化网络和文化技术安全,建立积极的国家文化安全预警系统。只有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国家文化安全,才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是开放的而不是闭关;是发展的,而不是停滞的;是维护文化多样性的,而不是推行文化单一性的。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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