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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歌民谣等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如何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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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5 20: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载半个多月前一个新闻事件:
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 “乌苏里江水长又长……”把《乌苏里船歌》唱红大江南北的著名歌唱家郭颂,因赫哲族人诉其侵犯著作权惹上了官司。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开庭时,在一审中败诉的郭颂未到庭。在法庭的主持下,上诉人郭颂和中央电视台一方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一方进行了质证和法庭辩论。

在一审中,受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乌苏里船歌》的曲调与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异同及关系作出鉴定,鉴定报告认为:《乌苏里船歌》的主部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曲调基本相同,其引子和尾声为创作。《乌苏里船歌》属改编或编曲,而不是作曲。

上诉方对一审判决的证据提出了质疑。当法庭播放赫哲族民歌《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时,郭颂的代理人、国家一级作曲王羊提出,现播放的曲调与公开出版物《歌曲》杂志1959年发表的《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有3处不同。

上诉方还提出,《乌苏里船歌》是一首完整的歌曲,不能将词曲分开以曲调来判别权属,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或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方出庭的两位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的证据合法有效,二审应该维持一审判决。

经过3个小时的开庭,最终双方都向法庭表示同意调解解决纠纷。审判长在休庭时宣布,择日主持双方调解。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在2001年上半年受理此案的。法院一审判决郭颂等被告在使用《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引发这起民歌权属纠纷的是1999年11月在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上,中央电视台的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民歌。

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认为,郭颂及中央电视台等侵犯了其著作权。

赫哲族是居住在我国黑龙江省的一个有4000多人的民族,主要集中居住在3个乡,除了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外,还有黑龙江同江市的街津口赫哲族乡和八岔赫哲族乡。(记者牛爱民 李京华)
    现已知,二审郭颂也败诉了,赫哲族乡政府胜诉。
    上次王娟老师的课上我曾提出民歌存不存在著作权问题,王老师认为不存在;诸位看法如何呢?  
   
发表于 2003-10-5 22: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RE:民歌民谣等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如何归属?

这涉及到一个基本的概念,就是著作权的持有人在法律上应该怎么认定。不可能把一个民族认定为著作权持有人吧?民族是法律上的行为实体么?不大可能吧?
1999年11月,我们还跟着叶老师正好躬逢其盛呢!第二天还进行了一次没有什么意义的关于民歌新唱的讨论。
 楼主| 发表于 2003-10-9 19: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RE:民歌民谣等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如何归属?

那现在这样判乡政府胜诉,是否因为此民族人数太少且集中在行政乡而可以看作一个法律行为实体呢?如果是人多且较分散的民族,这种声讨会否出现还是个疑问
发表于 2003-10-10 12: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回复

主题:民族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1,著作权的主体分一般意义上的主体: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7条之规定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不包括民族等抽象的概念。
特殊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具体包括: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人、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人等。
2,民族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仅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同时权利主体应当自始确定和可能,民族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主体不确定。
3,地方行政机关不能作为民族代表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上有代理的概念,而没有代表的概念。
发表于 2003-10-10 14: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工作者的继续回答

我的提问
主题: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所谓代理,首先要被代理人也是一个法律行为主体对吗?如果民族不是著作权主体,那么也就不存在被代理的问题,也就不可能存在民族的诉讼代理人这种东西对不对?那么也就是说:
1、(没有明确作者的)民歌不存在著作权问题;
2、不存在作为民族的代理人提出民歌著作权诉讼的合法性。
可是这个案子怎么两次都判郭颂败诉呢?

回答
主题:我是这样想的!

1,本案的资料不足,细节部分无从考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本案中乡政府绝对不是所谓以民族代表或者所谓的民族代理人的身份。
2,民间的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伯尔尼公约》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那些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公约某成员国国民所创作的为出版的作品,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具体的保护方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是遗憾的是到现在这个规定也没有公布,因此我们目前只能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确实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其著作权范围、行使主体、行使原则和具体办法等 都没有明文规定。
3,由于资料不足,我只能猜测,我觉得乡政府参加诉讼只能有两个可能:1,乡政府为本民族创作了该作品或者乡政府为本民族委托定做了该作品,因为成为著作权主体,参与诉讼。2,该作品作者不明,但乡政府持有该作品的原件,以原件所有人的身份行使该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我丢人现眼的理解
主题:总而言之

是一笔糊涂账吗!
也就是说,郭颂败诉不冤,但是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仍然无法确认,是吧?

法律工作者教训我的话
主题:怎么成了糊涂帐?

讨论的关键不是郭有没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因为答案是肯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肯定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个从国际公约到国内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我在楼上2中已经说清楚了。
我们讨论的关键,也是这个案例最大的价值所在:本案乡政府以什么身份参与诉讼。我在楼上3中说了我所认为的两种可能。
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争论不多,因为法律有规定,主要争论的问题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范围、行使主体等,而这一切都是因为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迟迟不出台造成的。

发表于 2003-10-14 09: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RE:民歌民谣等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如何归属?

这一案件同时向民俗学者和法学者提出了问题。
向民俗学提出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果真是匿名的吗?民间文学的集体性和传承性是不是就绝对排斥个体的创造性?民间艺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何种贡献?具有何种贡献?在大众传媒时代,我们是不是该重新认识民间文学的著作权问题?对民间文学的再创造应如何界定?
向法学者提出的问题:集体创造和历史传统的知识产权如何认识?匿名作品有产权问题吗?民间文学作品的产权归属如何界定?民间文学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如何界定?能因为民间文学是集体传造的产物就认为对其使用是无偿的吗?能不能称民间文化为人类共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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