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29# 张勃 的帖子
非遗研究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切入就会看到不同的风景。民俗学在此过程中是可以做出很多独到的贡献的。对的,法律保护非常重要,我们的非遗保护法应该不断完善,然后得到真正的执行。非遗保护的实践已经集中了各个领域的学者,这个真的是需要各行各业通力合作的。回复 29# 张勃 的帖子
哈哈,分贓是一種玩笑的說法,不是嚴肅的說法。回复 30# 淇园之竹 的帖子
淇园之竹说“理论上说,当地的文化传承者和社区是文化遗产真正的保护者和实践者,他们也应该是优先考虑的受益者。”实际上这种观点并没有被真正认可。如果这种观点被真正认可了,一些问题也就不会出现了。比如张三有套房屋,中介帮他出租,获得了收益,中介从中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其他的没有人去和争。因为利益关系很明确,但现在大家对非遗并不被这样看。你刚才举的那个例子就反映了这样的问题,“县文化馆说,申报单位和保护单位是他们,不碍庙上什么事情”。其实县文化馆如果明白自己只是承担了申报之责,如果有经费下来,那么可以与庙上协商,将申报费用解决一下,相信庙上也不会不同意。当然如果经费不下来,那是另外的问题了。 其實利益分配的問題也不是那麼俗,因為說起來大家都有搞錢的權利,憑什麼你能搞我就不能搞?學者搞非遺評審在撈錢,地方政府通過民俗旅遊也撈錢了,然後許多商業企業接著非遺也大撈了一把,當地民眾為什麼不能通過表演,或者說製造一些遊客喜歡的“民俗”來撈已把。只是,除了,這些俗的東西之外,我感覺還有一些比較嚴肅的東西在裏邊,還需要好好考慮考慮。回复 33# 张勃 的帖子
所以觉得弄清楚“非遗是谁的”这个问题真是特别重要。社区居民要认定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要靠申报进入政府名录才确认自己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非遗身份。这里面的逻辑关系很重要。如果是居民首先认定某种传统文化形式是自己的非遗,那么异己的申报者只是代自己申报,相当于中介代自己发布房屋的出租信息;如果居民没有先认定,而是由申报者自己来操作,那么申报成功后申报者会说“是我才让你成为非遗的。”这着实是两种不同的结果,带来的后续问题也不一样。社区居民的自我认定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政府的名录只应是非遗保护工作的一部分,现在的情况是前者过轻后者过重了。回复 35# 张勃 的帖子
你这个里边有好多值得讨论的东西,比如,社区居民自己认定,那是非常难的。我刚才说过大多数的“文化自觉”是外部诱发的。回复 36# 西北狼 的帖子
昨天钟宗宪老师说他关注学术界在非遗保护中要发挥的作用。我觉得帮助社区居民自己认定自己的非遗应该是学者要做的事情之一呢。有点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意思。回复 35# 张勃 的帖子
斑竹的口才都快要顶上律师了:P其实大家提到的问题都很重要,如果把每个问题都层层条分缕析,几本书都下不下来;P